《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 62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三)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规定,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平口。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车创止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非上述收入,不得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