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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原因令音乐著作权频频遭KTV侵犯?
  • 时间:2016-08-04
  • 编辑:www.lifanip.com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又审结一起“KTV著作权侵权案”——上诉人上海云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被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上海知产法院成立一年半以来审结的第71起“KTV著作权侵权案”。

  伴随着网络传播越来越便捷化,数字时代音乐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屡屡被商家“随手捏来”,KTV和娱乐业的繁荣背后,是音乐作品侵权问题的凸显和著作权纠纷的逐年增长。

  法院数据显示,自2014年12月28日成立以来,上海知产法院共受理KTV著作权侵权案件92件,其中2015年全年60件,2016年上半年共有32件,已经审结71件。可以看出,KTV著作权纠纷案件居高不下。

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方面表示,KTV著作权侵权案的主要特点是诉讼同质程度高、侵权事实发现困难、被控侵权主体应诉率低而败诉率高等特点。而在上海知产法院判决结案的该类型案件中,不乏“好乐迪”、“上海歌城”等一些耳熟能详的著名KTV场所,同时也有一些不知名的KTV场所。经过审理,其中九成以上的KTV经营者都会被判侵权。

  上海知产法院方面表示,通过审理发现,被诉KTV场所大多对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所保护了解不深。对于是由原唱歌手或演员演绎的具有一定故事情节,是以特定的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创作活动,在一定介质上制成一系列有伴音的相关画面,并能够借助适当装置连续播放,包含了制片者多方面的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俗称MV的音乐作品,一般KTV场所也都认可这是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但是对于一些由演唱会画面组成,并不以固定机位机械录制歌手现场表演,或者由某一歌手多个演唱会场面通过导演、摄像对不同画面、不同镜头、不同角度的选择、剪切、编辑,插入演唱会之外的生活场景、花絮等画面制作而成音乐电视作品,很多被诉KTV并不认为这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然而,上海知产法院认为第二种作品也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亦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因此,涉案音像节目具有独创性,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上海知产法院胡宓法官认为,此类案件增长较快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方面是KTV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的淡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KTV经营者应当自2007年1月1日起主动交纳著作权使用费,但现实生活中,主动缴费的少之又少;一部分KTV经营者对于侵权诉讼报有侥幸心理,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规定熟视无睹。另一方面,现在不少音乐出版企业都委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进行诉讼代理,发现侵权、主动维权愈加积极、规范,亦导致案件的大量上升。

对于频遭侵犯的音乐著作权,上海知产法院建议,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要履行各自的责任。从而形成全社会保护音乐著作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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