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太可尼康公司办公场所要装修,当年4月,拓智公司应邀参与设计。
拓智公司称,5月设计图纸定稿后,为了揽下后面的施工合同,同意以远低于通常行业收费标准的价格收取设计费。8月,太可尼康公司告知,将很快签约。
然而,2012年10月,拓智公司发现,太可尼康公司办公场所装修已经开始施工,当然,施工者并非自己,而是铂腾公司。更让他们惊讶的是,装修效果与自己提交的第五套设计方案如出一辙。
拓智公司认为,两名被告,尤其是太可尼康公司的行为有违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底线,恶意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侵权,拆除原装修内容,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合理费用2.5万元。
拓智公司还对自己设计图纸的知识产权画了较为完备的“防御圈”:首先,他们对和太可尼康公司讨论设计方案作了全程录音;其次,对发往太可尼康公司的所有邮件进行加密;第三,所有提交给太可尼康公司的平面布置图均未标尺寸。发现侵权后,他们又积极维权,对涉案施工场所作了公证证据保全。这些措施,既让拓智公司在维权时有充分证据,也让侵权者在拿到图纸后,必须进行复制、修改,让侵权事实更加明显。
随着相关证据出示,铂腾公司承认,设计图纸是太可尼康公司设计总监亲手给的。太可尼康公司则承认,图纸是从拓智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里打印出来的。
太可尼康公司认为,平面布置图只是初步构想,仅仅确定了功能空间的位置,具体的材料、配色、造型、效果、施工图及与施工图有关的说明才是最重要的。整个工程项目所需要的施工图纸共11张,设计成果都体现在后面的10张图纸。铂腾公司则称,包括平面布置图在内的第一阶段设计占工程量的20%左右。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其中“作品”的含义指“……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本案中平面布置图属于工程设计图,系图形作品,属法律保护。两名被告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平面布置图作品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作品复制权。不过,实现实用功能的施工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复制权的规制范畴。
法院判决,两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8万元,驳回拓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公司均为化名)